燕窝有没有人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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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走私燕窝仍然购买的,按走私论处!

问:我们公司为了节约运营成本,向一家走私柴油的公司购买了一批柴油,我公司的以上行为如被海关查获,我公司会被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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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贵司的行为以走私论处,具体是构成违法还是犯罪,要结合案情确定。如涉嫌犯罪,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则是否会被海关处罚,要看检察院是否向海关提出检察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海关收到检察院的检察意见后,应当依法处理。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条例。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根据实施条例第八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一)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海关法的行为,除处罚该法人或者组织外,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海关作出没收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没收的,海关应当追缴上述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因此,贵司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后,如检察院向海关提出检察意见,结合具体违法情形,则贵司可能被海关依照以上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间,当事人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是走私入境的产品情况下,仍然从外商处购买通过非正规“水货”渠道走私入境的燕条、燕盏等燕窝产品。经查,涉及走私货物共计75500克,价值人民币842505元。经核定,本案涉案货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842505元,偷逃税款人民币347533.3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三条,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以上行为有移送行政处理函、营业执照、查问笔录、账目明细对账单、进货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国内销售单据、侦查阶段询问笔录及询问笔录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走私货物燕条、燕盏等共计75500克。因走私货物因走私货物已被销售,无法再予没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追缴走私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842505元。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海关法》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按走私行为论处,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处罚。根据该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本案中,当事人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是走私入境的产品情况下,仍然从外商处购买通过非正规“水货”渠道走私入境的燕条、燕盏等燕窝产品。经海关核定,该案涉案货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842505元,偷逃税款人民币347533.3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三条,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依照海关法律规定,海关可以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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