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原蛋白人参肽饮品的功效和作用
人参(红参)复合肽饮品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人参(人工种植 5年生)或红参(人工种植 5年生)、小麦低聚肽、鱼胶原蛋白、菊苣、低聚异麦芽糖、酪蛋白磷酸肽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柠檬酸、聚二甲基硅氧烷、乙二胺四乙酸二钠(EDTA-2Na)、三氯蔗糖、食品用香精;人参(或红参)、菊苣经提取、浓缩,再与其他原料经调配、过滤、灌装、灭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人参(红参)复合肽饮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499 瓜式旋开盖
GB 1886.1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技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测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牛磺酸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T 10789 饮料通则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44 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瓶盖垫片及粒料卫生标准
GB/T 19506 地理标准产品 吉林长白山人参
GB/T 20881 低聚异麦芽糖
GB/T 22492 大豆肽粉
GB 23350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
GB 255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06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二甲基硅氧烷及其乳液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T 31326 植物饮料
GB 316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酪蛋白磷酸肽
GB/T 1499 瓜式旋开盖
DBS 22/02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原料用人参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WTTH 0026S 小麦低聚肽
SB/T 10634 淡水鱼胶原蛋白肽粉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菊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验检疫、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3.1.1 人参应为人工种植5年生;应符合DBS 22/024的规定;本品每100ml添加人参1克。
3.1.2 红参应为人工种植5年生;应符合DBS 22/024的规定;本品每100ml添加红参1克
3.1.3 菊苣应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3.1.4 鱼胶原蛋白肽 应符合GBSB/T 10634的规定。
3.1.5 低聚异麦芽糖 应符合GB/T 20881的规定。
3.1.6 酪蛋白磷酸肽应符合GB 31617的规定。
3.1.7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应符合GB 1886.100的规定
3.1.8 柠檬酸应符合GB 1886.235的规定。
3.1.9 聚二甲基硅氧烷应符合GB 30612的规定
3.1.10 三氯蔗糖应符合GB 25531的规定。
3.1.11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
3.1.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3.4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污染物限量
3.5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微生物限量
3.6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食品添加剂
3.7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
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食品营养强化剂
4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照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需经企业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指标、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6.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⑴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
⑵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
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⑷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
6.3 组批
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
6.4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6.4.1 抽样方法在成品库中,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小于200袋,随机抽取18袋,样品分为2份,1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
6.4.2 型式试验的样品应从经过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批量中随机抽取,对全项进行检测。
6.5 判定规则
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
感官、理化指标等项目有2项(含2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有1项不合格时,可重新加倍取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购、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应由双方共同抽样后,交仲裁机构检验,以仲裁机构的检验结果为准。
7 标签
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3号(2009)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1 标签式样
食品名称:人参(红参)复合肽饮品
配料表(原料):水、人参(人工种植 5年生)或红参(人工种植 5年生)、小麦低聚肽、鱼胶原蛋白、菊苣、低聚异麦芽糖、酪蛋白磷酸肽、(添加或不添加)柠檬酸、聚二甲基硅氧烷、EDTA-2Na三氯蔗糖、食品用香精、三氯蔗糖;
人参食用量:≤3g/天,本品人参添加量1g/100ml
红参食用量:≤3g/天,本品红参参添加量1g/100ml
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
净含量和规格: 20mL、30mL、50mL或根据用户要求。
保质期:18个月
贮存条件:常温、置阴凉干燥处。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产品标准号:
企业名称:
地址及联系方式:
7.2 营养成分表
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营养成分表
8 包装
产品内包装应符合GB/T 10004的规定。
销售包装应符合GB 23350的规定。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9 贮存
产品保存在阴凉通风干燥处,不得露天摆放、日晒、雨淋,不得在热源处堆放。产品堆放必须距离墙、地面20cm以上,不得与有害物质混存,防止潮湿。
10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要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货物混装混运。运输中防止挤压、日晒、雨淋、装卸时轻搬、轻放。
11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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