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卖燕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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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朋友圈“带货文案”,大家眼熟吗?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广告

售卖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

也可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近日,福建省药监局公布12起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其中,5起涉及微信朋友圈卖药案例,当事人均被移送公安部门处理,3人行为违反《刑法》,一人最高被罚150万元。

3人违反刑法,1人被罚150万元!

2020年6月,当地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一家食杂店贩卖假药“咳喘散”,后经查,上述咳喘散被认定为药品,但未达到刑事起诉标准。当地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咳喘散)的行为予以立案。

据悉,当事人自2019年9月份起购进咳喘散共140袋,其中80袋自用,60袋通过微信销售。当事人销售上述药品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合法手续,上述药品也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4万元,并处罚款150万元,罚没款共计151.44万元。

除此之外,在公布的案例中,有3人行为均违反《刑法》,涉嫌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今年3月15日 ,厦门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其通过微信向网名为“莆田蜂蜜燕窝虫草滋补品干货铺”的人购买了“痛风酒”(价格480元)、“咳喘散”(价格200元)、“浓缩壮阳丸”(价格200元)等3种药品,收到药后,发现以上3种药品外包装上都没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怀疑是假药。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外包装上标有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文字内容。鉴定后,监管部门在咳喘散中检出氯苯那敏、溴已新成分,在“浓缩壮阳丸”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痛风酒”检出保泰松成分。

该微信号注册登记者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的行为违反《刑法》,涉嫌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此外,销售“三无”养生酒也会涉嫌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2022年4月,接群众举报,蔡某等人从网上购买白酒、中药材等原料生产药酒“养生酒(保健型)”,在网上(微信朋友圈)宣传该产品具有治疗痛风功能并对外销售。

经调查,该产品未标示生产日期、批号、生产厂家、生产地址,也未标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注册证。产品外包装及说明书中了标示适应症、主要成份、用法用量等内容。经研判,涉案产品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药品定义,应依法定性为药品。经检验,在该产品中检出吡罗昔康、保泰松两种化学药。

最终判定,蔡某等人在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养生酒(保健型)”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且检出化学药成分吡罗昔康和保泰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刑法》,涉嫌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可能涉及哪些违规?

梳理发现,上述案例当事人触犯的法律有《刑法》的妨害药品管理罪、《药品管理法》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罪等,而违法事实的判定和实施又会涉及《行政处罚法》的相关原则,如行政处罚公开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结合原则等。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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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妨害药品管理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

根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于“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等情形,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另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此类案件带给药店的启示

近年来,许多药店致力于打造私域流量,公众号、朋友圈成为流量运营阵地。但需注意,在公众号、朋友圈发卖药相关广告也有可能违法,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等。

2019年12月1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议通过《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第三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广告主应当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今年8月,济南市通报了近期检查中发现的涉医药的单位违规行为,其中,某医疗保健品公司未经审查发布广告。该行为违反《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最终监管部门执行罚款1300元。

这些年以来,为了守护药品安全,医药行业监管不断加严。近日刚刚出台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也为处方药等相关药品的线上销售划定了红线,裁定了范围,这也在提醒着行业,无论是线下经营还是网上售药,合规经营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否则很可能会在“坑”里栽跟斗。

来源:药店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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