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立中小微企业“纾困融资”工作机制

原标题:上海建立中小微企业“纾困融资”工作机制

银行不得对不良贷款考核要求层层加码

◎记者 魏倩

纾困中小微企业,上海再出实招。6月23日,上海银保监局联合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建立上海市中小微企业“纾困融资”工作机制,引导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精准支持受疫情影响急需纾困融资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主,下同),全力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克服困难、恢复发展。

这项机制提出,原则上小微企业单户纾困融资金额不超1000万元,中型企业可适当放宽,原则上不超5000万元。以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为主,鼓励加大信用贷款支持力度。

利率方面,上述机制提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适当降低融资综合成本,原则上“纾困融资”定价不高于本行同等增信条件和期限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以同期限LPR为基准给予企业优惠利率。

资金用途方面,该机制提出,中小微企业纾困融资实施用途负面清单管理,除了不得用于金融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和非法活动,款项可用于满足生产经营的各方面资金需求,包括订单生产、企业支付员工工资、水电费用、租金等刚性经营性支出。

纾困融资风险分担方面,该机制提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与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深化银担合作,突出政策导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大服务力度,放宽准入标准,下沉客户对象,将更多中小微企业纳入银担合作的范围。

上述机制还提出,要做实不良贷款容忍和尽职免责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总行支持,根据监管政策要求在受疫情影响的特定时间内,适当提高受疫情影响行业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幅度不超3个百分点,且不得层层加码提高不良贷款考核要求。对按要求和条件发放的纾困融资,对相关分支机构负责人、业务部门和从业人员实施尽职免责。

“纾困融资”工作机制实行名单制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方面要主动筛选符合纾困条件的企业名单,主动做好纾困融资工作;另一方面应与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商务委、科委、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委、工商联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级地方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园区对接,获取需要纾困对接的企业名单,主动对接获取上海市政府产业政策扶持企业名单。

此次上海市中小微企业“纾困融资”支持对象主要是,受疫情影响收入下降、现金流紧张,但仍有市场前景、信用良好、员工人数基本稳定的中小微企业,重点支持制造业、批发零售、物流仓储、交通运输、文旅会展、住宿餐饮、农业、外贸、科创和养老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

这些中小微企业还要符合三个条件:第一,企业经营期限满1年,疫情发生前纳税正常、销售稳定、各类信用记录良好;第二,受疫情影响营业收入大幅下降,但企业有继续经营的意愿、仍有市场前景;第三,属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个体工商户条例》执行,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

据悉,“纾困融资”工作机制实施期限暂定1年。实施期满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将该项工作常态化制度化,研究建立常态化纾困融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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