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毁林人” 变为“造林人”
本报记者 于瑞荣
近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就一起故意毁坏林地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案件办理中,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积极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守护秀美山川。
案情回放:
毁林人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大通县实施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统筹造林项目,方案中确定塔尔镇东庄村“东岔”为该批公益性造林项目的建设地点之一,2021年7月,大通县某苗木繁育专业合作社根据造林地承包协议,进驻“东岔”实施人工造林,但附近西庄村部分村民以造林地影响放牧和村民饮水为由强行阻挠,致使造林工程多次中断。2021年11月某晚,西庄村村民马某某、安某某等人纠集部分村民对“东岔”造林地进行毁坏,被毁坏财物数量较大。
大通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对此案审查起诉时,发现毁坏林木的行为可能破坏了生态环境,第一时间根据内部协作机制移送案件线索至公益诉讼办案部门。为全面掌握案件情况,公益诉讼办案人员赶赴现场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了解被毁林地面积、树种、数量、造成的损失及造林地现状,并就林地能否得到修复及如何修复等专业问题向林业部门、苗木繁育专业合作社进行咨询,根据造林地的现状及目前的节气,建议尽快对损毁林地及苗木进行修复、补种,最大限度恢复被破坏的生态资源,将林地损失降到最低。
在调查取证中当事人完全认可检察机关调查的事实,并有主动修复生态的意愿,根据当事人恢复生态的意愿和能力,大通县人民检察院主动作为,联系林业部门、苗木繁育专业合作社、当事人家属磋商生态修复方案,争取以最小成本实现各方利益最大诉求。
经过前期协调准备工作,2022年4月28日,大通县检察院对马某某、安某某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对损毁的林地履行补植修复义务,如无法修复,则需赔偿实际损失费用。
磋商执行:
“毁林人”变“造林人” 让林地重新返青复绿
为确保补植复绿尽快落实到位,大通检察院与县法院、县林业局、当事人家属通过庭前磋商,决定先予执行,争取赶在5月中旬前将树苗补种、修复完成。今年5月初,“东岔”造林地补植复绿工作在被告人家属及部分村民的参与下有序开展,大通县检察院、县法院、县林业局、县公安局派员到补种现场进行过程监督,邀请苗木繁育专业合作社对苗木的规格、栽植的方法、深度、密度等进行检验和指导,对栽种不合格的当场予以纠正,确保树苗成活率。
“该案中检察机关从生态修复实际效果角度出发,主动延伸检察职能,协调各方利益主体,督促案件当事人补植复绿,修复受损生态,让林地重新返青复绿,发挥应有的生态价值,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大通县检察院检察长孟祥涛表示,大通县检察院在涉林案件办理中,将生态修复理念贯穿司法办案始终,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认真践行“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治理”生态检察模式,改变以往“一判了之”“一赔了之”的做法,补植复绿,以补代罚,让毁林人参与到生态环境修复过程中来,实现办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生态、教育一方群众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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