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期货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

(2022年6月6日广期所发〔2022〕96号文件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及期权交易行为,保护期货及期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州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及期权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广州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席位管理

第三条 交易席位是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交易的通道。

交易所提供的交易席位为远程交易席位。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在其营业场所,通过与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联网的通信系统直接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

第四条 会员取得会员资格、境外特殊参与者在取得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后,即可申请使用远程交易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增加远程交易席位。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增加交易席位应当向交易所缴纳席位使用费,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增加交易席位仅是增加交易通道,交易所对其的持仓限额、风险控制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

第六条 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二)申请经营机构所在地的通讯、资金划拨条件能满足交易所期货交易运作要求;

(三)有健全的远程交易管理制度;

(四)远程交易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与交易所签订协议,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易席位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席位类型、接受回报范围、安装地址、营业执照号等;

(二)申请经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远程交易系统基础设施及人员情况表;

(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交易所应当自收到会员和境外特殊参与者提交的远程交易席位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作出批复。

第九条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应当在收到交易所同意其进行远程交易的批复后10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缴纳席位使用费。无故逾期的,交易所有权取消其申请的远程交易席位。

第十条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交易设施安装和系统调试完成后,达到交易所规定标准且符合开通条件的,方可投入使用,由交易所通知具体开通日期。

第十一条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应当加强对其远程交易的管理和远程交易系统的维护,并对交易所提供的软件接口和文档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主要设施需要更换或作技术调整时,应当事先征得交易所的同意。远程交易席位迁移出原登记备案地,应当事先报交易所审批。交易所有权对远程交易席位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因公共通信网络及第三方交易软件导致远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非交易所管理原因,应急交易终端或者前置服务器自身发生故障,需要交易所为会员更换交易设施或者重新连接交易系统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远程交易席位予以撤销:

(一)申请撤销席位并经交易所核准;

(二)私下转包、转租或者转让席位;

(三)管理混乱、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或者经查实已不符合开通条件;

(四)利用席位窃密或者破坏交易所系统;

(五)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终止;

(六)交易所认为其不适宜拥有席位。

第十三条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终止使用或者被交易所取消交易席位的,使用费不予返还。

第十四条 如会员丧失交易所会员资格、境外特殊参与者丧失交易所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则其拥有的交易席位全部终止使用。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相关合约最后交易日、到期日、最后交割日、交收日等日期以及其他必要的措施:

(一)由于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会员不能交易的;

(二)在开市前,30%以上的会员未能完成结算工作或完成交易系统初始化工作的;

(三)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交易所在夜盘交易小节不办理席位申请、变更和撤销业务。

第十七条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在完成技术系统、业务制度、风险管理和人员配备等相关准备工作后,方可开展期货及期权交易。

第三章 交易编码

第十八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制度。交易编码是指由交易所分配给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进行期货及期权交易的专用代码。

第十九条 境内交易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期货公司会员开户从事期货及期权交易,境外交易者可以通过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境外中介机构开户从事期货及期权交易。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开户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和交易所的要求,为客户办理交易编码申请等开户手续。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对资产进行分户管理的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保障类公司等特殊单位客户,可以按照监控中心的规定申请交易编码。

第二十一条 交易编码分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交易编码和客户交易编码。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客户交易编码由十二位数字构成。期货公司会员的客户交易编码前四位数是会员号,后八位数是客户号,如客户交易编码为000100001535,则会员号为0001,客户号为00001535。

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的客户交易编码前四位数是境外特参号,后八位数是客户号。

第二十三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交易编码和客户交易编码位数相同,但后八位是其会员号或境外特参号,如非期货公司会员的会员号为120,则其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为012000000120。

第二十四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交易编码与客户交易编码互不占用。

第二十五条 一个客户在交易所内只能有一个客户号,但可以在不同的开户机构开户。在不同开户机构开户的客户,其客户号必须相同。

第二十六条 开户机构为客户申请、注销交易编码,以及修改与交易编码相关的客户资料,应当根据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的相关规定,统一通过监控中心提交申请。

交易所收到监控中心转发的客户开户申请资料后,对交易编码进行分配、发放和管理,并将各类申请的处理结果通过监控中心反馈给开户机构。

交易所收到监控中心转发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的开户申请材料后,对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和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的交易编码进行分配、发放和管理,并将各类申请的处理结果通过监控中心反馈给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

交易编码经交易所审核确认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条 开户机构应当保证客户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和准确,妥善保存客户开户、变更及销户资料档案,以备交易所核查。

开户机构对上述资料的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客户交易编码予以注销:

(一)客户资料不真实的;

(二)客户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

(三)客户在开户机构已办理销户手续的;

(四)其他应予以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如会员丧失交易所会员资格,则该会员处的交易编码全部予以注销。

如境外特殊参与者丧失交易所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则该境外特殊参与者处的交易编码全部予以注销。

第三十条 客户提供虚假的开户资料或者开户机构协助客户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或者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交易所可以责令开户机构或者责令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限期平仓,平仓后注销该交易编码,同时按《广州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者客户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妥善管理交易编码。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者客户因交易编码管理不当,导致交易编码被他人利用实施违规行为的,交易所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交易时间与竞价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期货及期权交易每周设5个交易日(遇国家法定假日除外),每一个交易日分为夜盘和日盘交易时段,夜盘交易设一个夜盘交易小节,具体交易时间由交易所另行通知;日盘交易分三个交易小节,分别为第一节9:00-10:15、第二节10:30-11:30和第三节13:30-15:00。开展夜盘交易的品种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在完成人员配备、交易设施和业务制度等各项准备工作后,方可开展夜盘交易。

第三十三条 开设夜盘交易的品种,其开盘集合竞价在夜盘交易时段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日盘交易时段不再集合竞价。未开设夜盘交易的品种,其开盘集合竞价在日盘交易时段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集合竞价前4分钟为合约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

第三十四条 在集合竞价申报和开市后竞价交易期间,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接受交易指令申报,交易指令的种类由交易所规定,并向市场公布。

在集合竞价撮合和竞价交易暂停期间,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不接受交易指令申报。

第三十五条 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自动将买卖申报指令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同一交易编码同一合约持仓平仓顺序按开仓时间先开先平。

当某一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时,成交撮合原则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交易所强行平仓申报单优先其他平仓申报单。

第三十六条 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高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者卖出申报,至少有一方申报量完全成交。若有多个价位满足最大成交量原则,则开盘价取与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最近的价格;新上市合约开盘价取与挂牌基准价最近的价格。

第三十七条 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申报单自动参与开市后竞价交易。

第三十八条 开市后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

当bp≥sp≥cp,则最新成交价=sp;

当bp≥cp≥sp,则最新成交价=cp;

当cp≥bp≥sp,则最新成交价=bp。

第五章 期货交易

第三十九条 期货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期货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物、交易单位或合约乘数、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最低交易保证金、交割方式、交易代码等。

第四十条 期货的合约月份是指该期货合约的交割月份。

第四十一条 交易所应当及时发布以下与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一)开盘价。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开市后竞价交易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第一笔成交价格按第三十八条规定确定,此时前一成交价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新上市合约前一成交价为挂牌基准价。

(二)收盘价。收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无成交合约当日收盘价为当日结算价。

(三)最高价。最高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高成交价格。

(四)最低价。最低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低成交价格。

(五)最新价。最新价是指某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期间的即时成交价格。

(六)涨跌。涨跌是指某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期间的最新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

(七)最高买价。最高买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买方申请买入的即时最高价格。

(八)最低卖价。最低卖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卖方申请卖出的即时最低价格。

(九)申买量。申买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高价位申请买入的下单数量。

(十)申卖量。申卖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低价位申请卖出的下单数量。

(十一)结算价。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期间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或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成交合约当日结算价按照《广州期货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确定。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未平仓合约盈亏结算和确定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依据。

(十二)成交量。成交量是指某一合约在当日所有成交合约的单边数量。

(十三)持仓量。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单边数量。

第四十二条 新上市期货合约的挂牌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挂牌基准价是确定新上市期货合约第一个交易日涨(跌)停板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新上市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合约正常执行的涨跌停板幅度的两倍,如合约有成交,则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正常执行的涨跌停板幅度;如合约无成交,则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如连续三个交易日无成交,交易所可以对挂牌基准价作适当调整。合约正常执行的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对曾经有成交而目前无持仓的合约,交易所可以公布新的基准价。

第四十四条 交易所对期货合约提供下列交易指令:

(一)限价指令:指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执行指令时按限定价格或更好价格成交的指令。

(二)市价指令:指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执行指令时以涨(跌)停板价格参与交易的买(卖)指令。

(三)市价止损(盈)指令:指当市场价格触及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预先设定触发价格时,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将其立即转为市价指令的指令。

(四)限价止损(盈)指令:指当市场价格触及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预先设定触发价格时,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将其立即转为限价指令的指令。

(五)套利交易指令:交易所对指定合约提供套利交易指令,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收到指令后将指令内各成分合约按规定比例同时成交。套利交易指令分为同品种跨期套利和跨品种套利交易指令,各指令具体内容如下:

名 称

交易方式(从买方角度)

报价方式

同品种跨期套利交易指令

买入近月份合约,卖出同等数量远月份合约。

买(卖)套利价格=近月合约买(卖)申报价格–远月合约卖(买)申报价格

两个品种间套利交易指令

买入某品种某月份合约,卖出另一品种相同或不同月份合约。

买(卖)套利价格=第一品种买(卖)申报价格-第二品种卖(买)申报价格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和每次最大下单数量另行通知。

第四十五条 市价指令和限价指令可以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两种指令属性。

第六章 期权交易

第四十六条 期权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期权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物、合约类型、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方式、行权价格、交易代码等。

第四十七条 期权合约类型包括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合约标的物,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

看跌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卖出合约标的物,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

第四十八条 期权合约交易的单位为“手”,期权交易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不同品种每手合约标的物数量在该品种的期权合约中载明。

第四十九条 期货期权合约报价单位与标的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相同。

指数期权合约以指数点报价。

第五十条 期货期权的合约月份是指该期权合约对应的标的期货合约的交割月份。

指数期权的合约月份是指该期权合约的交割月份。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挂牌期权合约的合约月份。

第五十一条 期权合约的价格是指期权合约每报价单位的权利金。

权利金是指期权买方为获得权利所支付的资金。

第五十二条 期权的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涨跌、最高买价、最低卖价、申买量、申卖量、成交量以及持仓量与期货有关规定相同。

第五十三条 交易所对期权合约提供限价指令和限价止损(盈)等指令。限价指令可以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两种指令属性。

期货期权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与标的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相同。

指数期权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与同标的、同到期月份的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相同。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期权合约交易指令的种类、每次最小下单数量和每次最大下单数量进行调整并公布。

第五十四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可以向做市商询价,询价请求应当指明期权合约代码。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询价合约和询价时间。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客户询价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以采取电话提示、要求报告情况等措施,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和客户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对客户的询价进行管理,要求其合理询价。

第五十五条 期货期权合约挂牌和摘牌遵循以下原则:

(一)新上市期货合约成交后,相应期权合约于下一交易日上市交易;

(二)期权合约上市交易后,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将根据其标的期货合约的结算价格和涨跌停板幅度,按照期权合约行权价格间距的规定,挂牌新行权价格的期权合约,到期日前一交易日闭市后不再挂牌新行权价格的期权合约;

(三)期权合约挂牌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

(四)交易所可以对无成交无持仓的上市期权合约摘牌。

其他类型期权合约挂牌和摘牌原则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期权合约了结方式包括平仓、行权和放弃。

平仓是指买入或者卖出与所持期权合约的数量、标的物、月份、到期日、类型和行权价格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权合约,了结期权合约的方式。

行权是指期权买方按照规定行使权利,以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标的期货合约或按照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进行现金交割,了结期权合约的方式。

放弃是指期权合约到期,买方不行使权利以了结期权合约的方式。

第五十七条 行权方式分为美式、欧式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美式期权的买方在合约到期日及其之前任一交易日均可行使权利;欧式期权的买方只可在合约到期日当天行使权利。

第五十八条 行权价格是指由期权合约规定的,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买入或卖出合约标的物的价格。

行权价格间距是指相邻两个行权价格之间的差。

行权价格是行权价格间距的整数倍。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行权价格间距和行权价格可覆盖的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十九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可以申请对其同一交易编码下的双向期权持仓进行对冲平仓。对冲结果从当日期权持仓量中扣除,并计入成交量。申请时间和具体方式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六十条 期货期权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与标的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乘以相应比例)相同。

其他类型期权合约涨跌停板幅度按品种细则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期货期权是指以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合约为标的物的期权,指数期权是指以指数为标的物的期权。期权合约标的物为期权合约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时间均为北京时间,除本办法有明确的规定外,“日”均指交易日。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广州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 各品种期货业务细则有特别规定或者交易所对期权交易业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广州期货交易所。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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