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账户不能随便出借!七十岁老太和四十岁大叔出借证券账户,各被

每经记者 王砚丹    每经编辑 肖芮冬    

在新证券法下,不但证券从业者违规借用他人账户炒股违法,出借人的行为也违反了证券法。

今日(6月2日),浙江证监局发布了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名70岁老太和一名40岁大叔均将证券账户借给他人使用,结果双双被处以3万元罚款。

浙江证监局指出,两名当事人分别为:庄祥英,女,1952年5月出生;俞人玮,男,1981年12月出生。

“庄祥英”证券账户于2020年6月24日开立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威陵大厦证券营业部。“俞人玮”证券账户于2015年5月8日开立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秋涛路证券营业部。

沈某荣于2020年9月8日至2020年12月8日,借用“庄祥英”证券账户交易“普丽盛”股票;于2020年9月7日至2021年1月21日,借用“俞人玮”证券账户交易“普丽盛”股票。期间,交易资金全部来源于沈某荣,交易由沈某荣决策,交易所得资金归属于沈某荣控制使用。

浙江证监局指出,两人的行为均违反了规定,构成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两人均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从行政处罚书来看,俞人玮提出了申辩,而庄祥英没有。

俞人玮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将证券账户交与他人使用,并非明知违法仍故意而为,主观过错较小;且系初次违法,将证券交易账户交给他人使用这一行为本身,危害后果轻微。希望综合考虑其情况,免于行政处罚。

但浙江证监局指出,俞人玮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提出的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及时、信任他人等理由均不能推翻其违法行为的成立。俞人玮对名下账户失去控制,违法行为持续发生,放任了账户被利用于其他违法行为。“在量罚时已综合考虑了俞人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综上,对俞人玮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阅《证券法》后发现,当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而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值得关注的是,从监管处罚来看,近年来借用他人账户炒股屡见不鲜,尤其是证券从业者是该类违规的重灾区。

今年4月3日,新疆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一名证券经纪人刘瑾违规借用他人股票账户进行处罚。决定书显示,刘瑾先后就职于两家证券公司的营业部,从2009年12月21日至2021年8月12日,长达十二年时间借用他人账户炒股,累计亏损超过200万元,最终对其处以3万元罚款。

此外,2020年,有媒体对一则涉及出借账户的案件判决进行了报道。在该案中,庄某出本金3200万元,李某作为配资的出资方提供一定比例资金及5个股票账户供庄某炒股。此后,李某悄悄修改了这5个股票账户的密码,并拒不归还庄某本金,庄某遂诉至法院。

5名股票账户所有者辩称,他们并非适格被告,法院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但法院认为,依照《证券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上述5人明知自己证券账户出借给他人从事证券交易,对此存在过错,同时他们均应知晓汇入其证券账户的保证金并非本人所有,其实际控制占有原告庄某的相关财产,该过错与被告李某依法无法向原告方返还部分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故其对此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以其证券账户收到保证金及该账户产生相应的利润为限。

由此可见,无论是帮助朋友无偿出借证券账户,或是因想靠出借证券账户获利均不可取。不但违法,还可能将自己陷于不可预知的风险之中。

cms-style="font-M">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_401708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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