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加强汛期水环境监管 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通知》指出,近年来,全国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但旱季“藏污纳垢”、雨季“零存整取”等问题突出,部分地区环境基础设施存在明显短板,部分断面汛期污染强度长期居高不下,城乡面源污染正在上升为制约水环境持续改善的主要矛盾。各地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紧盯汛期水质明显反弹断面,切实加强水环境监管,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通知》提出四项工作要求。一是高度重视汛期水环境监管工作。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加强风险防范,避免汛期水质明显恶化,甚至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等情形,坚决守住水环境质量安全底线。
二是切实加强汛前预防。各地要参考历年汛期水质数据,确定本行政区域汛期重点关注断面,指导有关地区分析断面汇水范围内影响水质的主要污染源,明确断面所在行政区域和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监督落实污染整治和防范措施。
三是抓好汛期分析研判及处置。各地要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强化汛期污染强度分析,对水质异常波动断面,立即分析排查并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各流域局要针对汛期控制断面水质反弹数量较多、治理难度较大的地区开展督导帮扶,指导推动解决突出问题。
四是扎实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应对。各地要切实加强汛期应急值守工作,及时预警有关企业单位,落实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措施。凡涉及饮用水安全、重金属污染,以及可能造成跨省污染的突发水污染事件,要第一时间向生态环境部报告,迅速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
对各地汛期水环境监管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经验好做法,生态环境部将以适当方式予以宣传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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