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炖燕窝认准燕之屋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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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滋补美容,送礼别人会开心的。燕之屋的燕窝很好的,要买就买碗燕礼盒送吧,大气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4月26日是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大家带来3宗发生在身边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维权能力,助力打造高质量营商环境。
案例1:企业名称“傍名牌”并销售同类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
揭阳某碗燕食品公司(下简称碗燕公司)成立于2014年,是一家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7月由“揭阳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更名为“揭阳某碗燕食品有限公司”,并于2019年初开设天猫网店“燕印象碗燕专卖店”。该天猫店出售“燕印象【10礼盒装】【30碗】即食碗装燕窝正品孕妇冰糖滋补品”等三款产品。2019年5月,该店关闭经营。
原告厦门燕之屋生物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燕之屋公司”)在2016年即获得“碗燕”商标注册证,“碗燕”商标亦为福建省著名商标,燕之屋公司认为碗燕公司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将碗燕公司诉至揭阳中院,诉请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碗燕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及开设网店的时间均晚于原告 “碗燕”商标的核准使用时间,其使用的“碗燕”字样,与原告注册商标字样相同,经营销售的产品为同类商品,容易导致公众误以为其销售的食品与原告的“碗燕”商标有一定的关联关系,从而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应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原告享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维权合理开支,被告的主观故意、侵权情节、经营规模、侵权时间等因素考虑,酌定被告应向原告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0000元。
法院遂判决碗燕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包含“碗燕”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碗燕”文字,同时赔偿燕之屋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40000元。
案例2:仿冒知名奶茶店“1點點”,侵害商标专用权!
被告某恋冰淇淋店成立于2019年7月1日,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黄某。同年7月2日,广州大航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航母公司)授权黄某开设航母公司旗下“寶島壹點點”品牌合作店。
由于黄某在店面招牌使用的“宝岛一点点”标识突出、放大了“1點點”字样,宝岛二字底部有图案、图案及字体较小且远离“1點點”文字,店里的点餐牌、店员服装、饮料杯上使用的标识与店面招牌的基本一致,只是含“寶島”文字的图案紧挨在“1點點”文字的左侧。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下简称生根公司)认为某恋冰淇淋店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经“1點點”注册商标所有者楼更深授权后向揭阳中院起诉。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在店面招牌使用的“1點點”文字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标识基本相同,只有细微差别,构成近似,且在其店铺提供奶茶餐饮服务,与原告主张权利的“1點點”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属于同一类,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前述标识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该服务来源于原告主张的注册商标或与之有关联。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主张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
虽然被告抗辩称其使用该标识获得航母公司的授权,但被告未提交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及双方之间的合同或合同履行的证据,且被告使用的标识与航母公司享有的商标
明显不同,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店铺实际使用的标识有合法依据,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法院遂判决被告某恋冰淇淋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生根公司主张的注册人为楼更深的“1點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经营的实体店铺内使用与前述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赔偿原告生根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7000元。
案例3:搭便车生产销售“小猪佩奇”餐具,侵犯著作权!
被告桂某餐具厂开设阿里巴巴网店,未经授权在店内销售印制与小猪佩奇等系列图案基本相同形象的宝宝辅食碗、餐盘、勺子、叉子等餐具产品。美术作品“小猪佩奇”共同著作权人娱乐壹公司、艾斯利公司主张被告侵犯其作品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向揭阳中院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涉案餐具上的图案虽为立体图案,但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中的佩奇(猪)、乔治(猪)、猪爸爸、猪妈妈主要特征基本一致,其他产品外包装上印制的小猪佩奇相关图案与原告主张的作品也基本一致,以普通公众的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销售的餐具侵犯了原告著作权。
虽然被告主张其只是销售者不是生产者,但公证书显示涉案网店上宣传桂某餐具厂为专业五金餐具生产厂家、加工方式有来样加工等,结合被告的企业登记信息中的经营范围,可认定被告桂某餐具厂为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因涉案作品形象具有较高知名度,被控侵权产品销量较大,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原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应向原告赔偿30000元。
法院遂判决被告桂某餐具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展示侵犯原告娱乐壹公司、艾斯利公司美术作品“小猪佩奇”著作权的产品;并赔偿原告娱乐壹公司、艾斯利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30000元。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版权、商标、专利等字眼常常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知识产权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各种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也呈现多发、频发、快发的态势。
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未经授权使用名牌商标、擅自生产销售知名品牌产品等行为可能构成民事侵权乃至犯罪,市场经营者应当摒弃攀附名牌的心理,自主创新,原创品牌,共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法官也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根据品牌购买商品时切记擦亮双眼,要留意品牌标识是否正确、该品牌是否确有生产销售该类商品,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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